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2006)

2016-06-03 南京工会 7569次

为了帮助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广大女职工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南京市总工会女职工部从《工会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摘录以下条款,供执行使用。

  一、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六个方面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1、政治权利
  2、文化教育权益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4、财产权益
  5、人身权利
  6、婚姻家庭权益

  二、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1、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落实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落实“五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1)不得解除“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及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南京市改革企业集体合同》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第五款 参加生育保险,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在孕期和政府规定的产假、哺乳期间,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在此期间甲方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2)关于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的规定。南京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除按《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执行外,并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和哺乳而影响她们的晋级。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八条 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下列作业:铅的冶炼、浇铸,铅粉生产;纯苯的生产、回收;汞的生产、蒸馏、回收;镉的生产;二硫化碳的生产;超过卫生保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其他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酌情减轻其工作量。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南京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定为十一次,每次半天,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增加次数。
  (3)关于女职工产期劳动保护的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条 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二十五条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4)关于女职工哺乳期劳动保护的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5)关于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的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南京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可享受经期休假一天,作公假处理,但不得累计使用,单位也不得以经济补贴的办法代替。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第四款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6)关于女职工更年期劳动保护的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女职工患有更年期综合症者,单位应适当减少其工作量。南京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单位要做好对四十五周岁以上更年期女职工的保健工作,有条件的可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工间保健操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不得合并使用。
  3、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落实有关女职工卫生保健的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   (一)对女职工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的劳动。(二)按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确诊患有职业病者,应积极予以治疗,并将其调离原岗位,妥善安排工作。定期健康检查按公假处理。(三)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普查一次妇女病。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
  4、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落实有关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由劳动部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及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六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按劳动部的规定执行。
  5、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落实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设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四条 各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建立有专人管理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一)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卫生室;女职工在四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或分散工作的单位,可发单人自用冲洗用具。(二)有五名以上哺乳婴儿的单位应设哺乳室。(三)有二十名以上幼儿的单位应设托儿所。

  6、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落实有关女职工计划生育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十八条 凡采取避孕措施失败意外妊娠并终止妊娠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参加生育保险的,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休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支付。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二十五条 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二十九条 独生子女入园、入托、入学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按独生子女父母单位的职工医疗标准同等享受至十八周岁(已参加工作的不再享受)。
  前两款费用,由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所在单位负担。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支付,年份逢双时由女方单位支付。丧偶的由一方单位负担。

  上述资料已上网,如需使用,请登陆南京市总工会网站:
  1、打开市总工会网站 http://www.njgh.org
  2、再点击“女工天地”——“权益维护”
  3、打开《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