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总工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 营造生育友好劳动环境

2024-03-06 南京工会 387次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即将到来,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生育友好是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根据《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01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02依法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03依法完善用工管理相关制度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建设生育友好工作环境。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合理调整女职工生育离岗享受法定产假情况下的劳动定额或绩效考核办法。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安排女职工在原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应当与女职工协商解决。

让我们共同努力,切实尊重女职工,依法维护女职工各项劳动权益,携手共建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