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公司及开发区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统筹推进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引导更多的企业通过集体协商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促进集体协商工作进一步提质增效,现就当前深化企业集体协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突出“保岗位”, 将裁员、分流问题纳入重点协商范围
继续推广“首保岗、次保薪、再增资”协商原则在金融危机中取得的经验,提醒企业尽量不裁员、少裁员,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适度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等多种方式保住职工工作岗位,稳定职工队伍。
1、督促企业依法规范裁员行为。工会要通过协商参与企业人员分流方案的制定,保证合法,力求合理。督促企业在裁员过程中,与工会协商制定方案,并通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听取意见和建议。特别是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时,工会要监督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履行裁员法定程序。
2、协商减成本保岗位。通过协商建议企业采用适当减少每周职工工作时间或轮流放假、工资做相应调整的方式,以适当降低劳动力成本和生产成本。减少职工每周工作时间的,增加的休息日应当支付生活费,支付给职工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轮流放假的,为避免严重影响职工的生活,放假时间协商确定。对于连续放假的职工,应自放假的第二个月起,按照不低于政府规定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3、协商安置分流办法。对部分后勤辅助岗位实行业务外包的,可协商减少或收回外包项目,空出岗位提供给本企业职工;也可协商将业务通过公开招标、议标等形式承包给符合资质的外部公司,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把优先安置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岗位职工协商作为合作条件之一。对于年纪比较大,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患有重大疾病等再就业确实比较困难的职工,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协商进行内部退养,企业解散或破产时,可协商采用社会托管、代发代缴的方式实行退养。
4、协商提高职工就业能力。通过协商建议企业利用生产空余时间,组织职工开展促进职工转岗安置的各类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综合素质和岗位适应能力、再就业能力。
二、突出“保收入”,重点发挥好集体协商机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
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市场风险点增多的情况下,各级工会要立足企业实际,转变和淡化“协商就是增资”的观念,把协商的重点放在机制建立上,因企制宜,平等协商,努力保障职工收入的相对稳定和合理增加。
1、切实抓好“要约”环节,推动建立协商机制。工会要主动向企业发出集体协商要约,下级工会定期向上级工会报告发出要约的情况,上级工会要把不应约、不协商的企业情况及时通报给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共同研究对策,推动解决问题,并指导基层工会灵活开展要约行动,根据企业实际选择年初、年中、年底开展要约,通过抓实要约环节,推动建立协商机制,促进合理分配。
2、依据企业经营状况,明确不同协商重点。(1)对经营正常的企业,重点协商工资增幅或弹性工资区间。如果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且经济效益继续保持增长的企业,协商的重点仍然是按照正常职工工资增长机制要求,通过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明确职工工资年度增长幅度,或协商约定工资增幅区间。(2)对经济效益受到较大影响的企业,重点协商职工总收入标准。协商中尽量维持职工现有收入水平。企业经营特别困难的,可协商一定时期内适当降低职工工资、奖金等综合收入,并约定企业降薪后职工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经济效益回升后及时提高职工工资水平。(3)对确因困难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工资的企业,督促履行法定程序。对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正常周期内支付职工工资的,要督促企业以书面形式向员工说明情况,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延期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探索开展职工持股、企业年金等新分配形式协商。在目前相关法律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应坚持协商产生、民主表决、制度规范的原则,将股权激励、企业年金制度、员工持股计划、期权计划等企业薪酬福利制度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纳入协商范围,出台制度应听取职工意见,履行民主程序。
三、突出“保安全”, 进一步维护好特殊时期职工的安全、健康权利
部分企业亏损、效益不好,影响了对安全生产的投入。特别是行政审批下放和取消以后,审批环节放宽,中小企业大量涌现,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容易形成安全事故。工会要坚持“企业再困难,安全防护措施不能减、职工体检和职业病筛查项目不能减”,就安全生产、卫生防护具体标准与企业进行协商,特别是建筑、化工等危险程度较高、职业危害严重、事故多发行业,工会应深入调研、提出具体安全防护标准,避免企业为赶工期、赶进度而盲目增加职工劳动强度,督促企业严依法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等合法权益。
南京市总工会
201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