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复工期间职工线上法律咨询情况

2020-03-13 南京发布 12935次

2月10日市总工会开通线上免费法律咨询服务以来,37名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团律师全天候累计接听来电200余件,为广大职工解读劳动法律及政府的相关规定。根据来电情况,现就疫情复工期间企业职工最为关心的几个典型问题由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东卫(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集中解答。

问题一:2020年春节延长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员工的工资该如何计算?

律师解答:春节假期延长的3天不属于法定节假日,视为正常休息日。未上班员工不需要扣除工资。如果企业安排员工在这3天工作,上班员工可以按相关规定在六个月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工资。

延迟复工期间(2 月 3 日至 2 月 9 日),未正常上班的职工按照非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一般而言,如果企业在此之前是正常经营的,则这7天企业需按原工资标准正常发放工资;如果企业在此之前就已经停工、停产超过一个月的,则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因企业需连续运转等原因,经政府同意,在延迟复工期间员工正常工作的,员工按原工资待遇标准发放工资。(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乔骁律师)

问题二:员工在春节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在春节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不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常解除劳动合同,但员工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三:疫情复工期间按照单位要求在家办公的员工,工资该如何发放?

律师解答: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视为员工正常提供劳动,应当按员工原工资待遇支付工资。

问题四:员工因为担心疫情,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岗上班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答:按照现行人社部意见,企业符合复工条件,准予复工的,其员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上班。这种情况属于旷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五:因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可否延迟发放工资或者降低工资标准?无法经营下去的企业是否可以裁员?

律师解答: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员工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2条第2款第5项规定,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降低工资标准。

企业首先应根据政府要求并在政府相关部门协助下,通过与工会及职工代表协商以降薪、轮岗、减少工作时间等各种方式努力恢复生产经营,确实无法经营的,可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裁员,但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以及其他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外。

法律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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