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周思胜拖欠工资及报销款一案改)-甘继文

2018-08-21 南京工会 16767次

工会法援团律师以案说法

单位能以停发工资、停止报销约定的业务费

强迫职工去异地工作吗?

用人单位在变更职工工作地点,特别是派遣职工前往异地工作,职工不同意时,往往不是通过深入的沟通协商,而是采取非法手段强行变更。近期,南京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团援助了一起此类案件,职工不同意单位派其异地工作,单位便采取停发其工资、停止报销约定的业务费用的手段,想以此强迫职工前往异地工作或主动辞职,面对单位明显的违法行为,结合这个案例,看看市总法援律师是如何为职工维权的吧!

案情介绍

周某,男,2017年5月入职B单位工作,双方约定周某于N市从事销售工作,工作报酬由基本工资与绩效组成,每月15日发放工资,此外,在进行销售过程中所产生的差旅及招待费用亦可凭发票由单位报销。2017年8月,在N市市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B单位出于经营需要,告知周某工作地点由N市变更为X市,周某认为单位擅自调动工作地点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其变更未经过本人同意,且N市与X市距离甚远,单位的调动幅度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以内,因此,周某回绝了单位的调动通知。单位在收到周某的回绝后,便开始采用停发工资及报销款的方式逼迫周某离职。周某认为单位行为不合法,多次与单位交涉未果,2017年11月,周某以单位拖欠工资及报销款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

在维权过程中,周某向南京市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市总工会受理后指派法援团律师甘继文代理本案,协助周某申请劳动仲裁,向单位主张:1、支付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拖欠的工资16400元;2、支付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拖欠的报销款5942.64元;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

争议焦点

1、B单位是否存在拖欠周某工资及报销款的行为;2、B单位停发周某工资及报销款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周某主张单位支付工资及报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周某主张的金额是否存在合法依据。

案件结果

仲裁委听取双方的陈述,对证据进行评判,并根据双方的观点结合法律规定进行调解,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作出裁定书,裁定由单位支付拖欠周某的工资及报销款18000元,经济补偿金10000元,合计28000元。

律师点评

南京市总法援团甘继文律师点评:

甘继文,男,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团成员,自2014年加入南京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团至2018年期间已接待咨询500多人次,代写法律文书、代理农民工等弱势困难人员法律援助案件共计100多件次,受到了来访职工的广泛好评。

1、B公司停发周某工资及报销款的行为是否合法?

劳动者工资的发放情况应当看劳动者是否提供正常劳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若未提供正常劳动,也要结合具体的原因进行分析。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二十六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1)在事假期间的;(2)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3)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由此可见,国家对用人单位有权不予发放工资的要求极其苛刻,一般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都有权利主张工资。本案中,周某虽对单位的工作调动依法进行了回绝,但依然坚守在原先的工作岗位中,付出了正常的劳动,B单位无权停发周某的工资及报销款。

2、周某主张的工资及报销款的法律依据。

就工资而言,除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以及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等未提供劳动的情形也能获得一定的生活补贴以外,劳动者主张工资必须要提供正常劳动。

因此,无论单位以何种理由拖欠工资,劳动者都应当按照合法的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提供正常劳动,并保留考勤记录以作为证据,这样不仅能够保证劳动者有合法依据向单位主张拖欠的工资,也可以避免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就报销款而言,由于我国法律并未具体规定报销款的支付方式与要求,因此对报销款的主张更要注重申报依据与方式。首先,劳动者能够向单位报销因工作产生的款项,往往是得到单位的承诺与许可,因此,将报销流程与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尤为重要,建议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单位承诺报销一事记录在案,或保存单位关于报销一事的相关文书。其次,在报销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合情合理合法地进行报销,履行报销的一系列流程,并得到单位相关领导的批准与许可,方可依法主张。

对于经济补偿金,该案中周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B单位确实存在拖欠工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8条及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