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制劳务派遣协商新模式破解新业态劳动者维权——《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解读之六

2023-05-18 南京工会 784次

《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创制劳务派遣集体协商新模式,着力破解新业态劳动者保护难题。

目前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快速发展,但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直接劳动雇佣关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动者则接受派遣至企业(即用工单位)进行劳动。劳务派遣职工的工资普遍低于企业正式职工,甚至低于在同岗位或相似岗位上工作的正式职工,由此引发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在“拓展居民收入增长渠道”部分中强调,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同工同酬。因而,将劳务派遣职工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特别是工资水平及增长问题)纳入集体协商的现实需求非常迫切。

此次立法突破原有地方立法限制,着力构建劳务派遣职工权益保护的集体协商方式,确定劳务派遣职工和劳务派遣单位正常开展集体协商的形式和程序。一是明确将劳务派遣职工权益保障纳入集体协商立法调整范围。条例在第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属于“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之一,凡是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事项时,应当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二是明确劳务派遣职工的代表参与用工单位集体协商的法定要求。为推动劳务派遣职工更为有效地参与用工单位的集体协商,建立劳务派遣工正常工资调整机制,实现内部统一的薪酬分配制度,稳步改善劳务派遣职工的劳动待遇,条例在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用人单位的职工方代表选定过程中,若集体协商内容与劳务派遣工等特定群体利益相关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该群体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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